简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入、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假冒合格产品,销售金额约5万元以上的不道德。冒充注册商标罪,是指违背国家商标管理法规,予以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用于与其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不道德。
那么,用于高档白酒的空酒瓶、包装盒、包装袋等材料,将较低档次白酒灌装到空酒瓶中并纸盒成高档白酒对外销售,以该不道德提供销售金额人民币7万余元,违法扣除数额人民币4.17万元的情况,应该是包含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还是冒充注册商标罪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下这个案例吧! 2010年2月至2011年3月间,王某华从废品回收站低价出售大量高档白酒的空酒瓶、包装盒、包装袋等材料,然后将较低档次白酒灌装到空酒瓶中并纸盒成高档白酒对外销售,至案发前,王某华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7万余元,违法扣除数额为人民币4.17万元。【意见分歧】 关于王某华的不道德应当如何定性,理论上指出对王某华不道德确认不存在以下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指出,王某华的不道德包含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二种意见指出,王某华的不道德包含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冒充注册商标罪的想象竞合,应向一重惩处。【小编评析】 融合上述案情叙述,我们更加表示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王某华的不道德包含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入、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假冒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不道德。
“以次充好”又还包括以较低等级、较低档次的产品假冒高等级、高档次产品等情形,从上述的案情叙述中我们可以了解到,王某华利用重复使用的纸盒灌装低档酒假冒高档酒对外展开销售的不道德,归属于典型的“以次充好”不道德,包含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二,王某华的不道德同时也包含冒充注册商标罪。
首先,重复使用的酒瓶、包装盒等包装材料归属于注册商标标识。商标标识是指具有商标但独立国家于被标志商品的物品。王某华出售的重复使用空酒瓶、包装盒上均所含适当品牌白酒注册商标的图样,且独立国家于白酒本身,因此归属于注册商标标识,如果将这些标识与白酒吸附并使之新的转入流通领域,则不会引诱消费者做出错误判断。
其次,王某华在同一种商品上用于与他人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未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许可。虽然重复使用纸盒是由权利人生产用于的,与正品的纸盒一样,但是按照规定纸盒的使用权仅限于权利人本人及其许可许可的人,其他人用于都归属于予以许可。当产品消耗后,纸盒不应被重复使用或封存,王某华必要将重复使用纸盒吸附于产品上的用于不道德,似乎并未经过权利人许可。
此外,重复使用纸盒归属于“与被冒充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情形,可以确认为完全相同商标,行为人打破许可私自生产注册商标标识的不道德不应被确认为非法生产注册商标标识,因为远超过许可部分所印制的标识与被冒充的标识是完全相同的,因此,本案中的重复使用纸盒可以确认为与适当被冒充品牌白酒注册商标归属于完全相同的商标。第三,王某华的不道德包含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冒充注册商标罪的想象竞合,不应以冒充注册商标罪定罪惩处。
根据司法解释关于两罪的量刑标准,取决于之下冒充注册商标罪惩处更加轻,因此本案应该按冒充注册商标罪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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