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专设儿童治安官法官 澳大利亚在儿童维护的法律继续执行下有令其各国注目的独有模式。20世纪70年代施行的《1975年家庭法法案》和《儿童和青少年法案》使澳大利亚的儿童权利维护渐趋成熟期。
为确保儿童各项权益更进一步获得实施,新南威尔士州还专门制订了《儿童和青少年委员会法》,重新组建了儿童和青少年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前进和监督社区儿童的整体安全性、福利和快乐状况,监控由儿童明确提出或代表儿童明确提出的滋扰趋向,对影响儿童的事项的组织专门调查等。
此外,澳大利亚少年司法机构对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拒绝较高。以新南威尔士州1987年的《儿童法院法》为事例,儿童法院由首席治安法官和儿童治安官构成,有资格被任命为儿童治安官的人必需是首席治安法官接纳的有处置儿童和青少年事务能力的治安法官,而且依据法律规定,儿童治安官应该拒绝接受不间断的培训。在悉尼、墨尔本等澳大利亚大城市中,儿童享用到全方位的关照。在幼儿园中,所有的老师都必须取得幼儿教育的专业文凭之后持证上岗。
根据规定,每个幼儿园必需有一定数量的本科幼儿教育毕业生,必需持有人救护证书等各种资质证明和幼儿照料涉及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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